日前,天津市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公布《津南八里台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3·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日8时10分许,位于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公寓楼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027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津南八里台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3·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3·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事发单位: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情况
1.事故相关生产经营情况
事故发生前,春潭公司已近二年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将部分厂房及原有职工公寓对外出租。事发公寓楼共有房间62间,事发时,已出租50间。
2.事发部位作业情况
春潭公司临时雇佣工人孙某先对出租公寓楼305房间窗口一侧墙面进行内保温施工。事发前一日,孙某先已完成内保温层及抗裂砂浆作业,事发当天计划对墙面进行刮腻子作业。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
通过现场勘察,并结合向公安刑侦部门了解现场勘验情况,事故经过推断为:2024年3月2日上午7时20分许,工人孙某先进入职工公寓楼305号房间进行墙面刮腻子作业。8时10分许,孙某先打开窗户,左脚踩在窗台上,右脚踩在高凳上,在对窗框上檐作业时,因高凳高于窗台,此时孙某先重心在左脚上。同时其左脚鞋底粘有腻子膏,窗台为瓷砖材质,致使其左脚打滑,造成重心失稳后从窗口坠落至楼外与自行车棚中间的过道处。
(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1.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报告情况
3月2日8时30分许,职工公寓租住人员葛某,到自行车棚取车准备上班途中,在车棚过道地面发现一名工人趴在地上,周围有血迹,便电话联系了宿舍管理人员刘某明并拨打了120电话,刘某明到场核实出事工人为孙某先后,向公司销售主管芦某焕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芦某焕接报后也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刘某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随后,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对事发工人进行了生命体征监测,确认该工人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中死亡工人孙某先,男,56岁,户籍: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工种:普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105.027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工人作业期间,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擅自打开窗户,致使自身处于高处坠落风险环境,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当事工人在高处坠落风险环境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滑措施,也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2.用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三)相关单位存在的管理问题
春潭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向施工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二是未对施工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排查施工期间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津南八里台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3·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1.事故中伤亡人员责任
事发工人孙某先在室内作业期间,擅自打开窗户,使其自身处于高处坠落风险环境,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孙某先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对其追究相关责任。
2.春潭公司
一是未向施工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二是未对施工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排查施工期间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春潭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3.于某春
作为春潭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于某春处罚款上年度收入40%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19861元。
(信息来源:天津市津南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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